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更好的推进学校“四大工程”建设,适应学校内涵式发展道路, 努力创建高水平大学,根据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及湖南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确定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创新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逐步适应建设高水平大学战略目标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条 科学设岗、择优评审。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学科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强化优势、突出特色、优化结构、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省人社厅核准的岗位职数科学设岗,合理确定每年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数量。评审工作坚持优中评优的原则。
第四条 学术导向、综合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坚持学术评价第一标准,同时结合师德师风、教书育人、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加强同行专家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作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从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为教学科研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把握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分类评审、分级管理。推行职务评审工作分类评审、分级管理模式,在评审程序设置和条件设置等方面,体现各学科、岗位的特色,充分发挥各院(系、部)在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成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校党委书记和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学科代表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七条 校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其职责是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学校展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复核,受理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咨询、申诉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组建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委库和成立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高评会)。按照省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组建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委库,在此基础上,由省人社厅职改办从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成立校高评会,校高评会由17-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由品德高尚、公道正派、业务素质高的专家担任,校高评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校高评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原则上按学科门类组建(以下简称学科组),各学科组原则上由5-11名具有本学科正高级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第十条 校高评会、学科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正常申报
(一)个人申报。个人在符合当年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等工作情况。
(二)学院推荐。各院(系、部)统一组织述职,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学术水平、履行现任职务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考核把关,院(系、部)召开评议推荐会〔评议推荐会由院(系、部)党政负责人、学科(学术)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和学科专家代表等组成〕依据岗位职数按照一定比例择优向学校推荐,评议推荐结果在院(系、部)公布。
(三)学校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校推委会推荐。学校召开推委会(推委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科专家代表等组成)对学院推荐人选综合评价评审,并依据省人社厅职改办核准的岗位职数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五)申报材料公示。学校将推荐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校园网上公示七天。
(六)资格审查。高校教师系列的高、中级职称送省教育厅、人社厅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其他系列的高、中级职称送相应系列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初级职称由校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才有参评资格。
(七)校高评会评审。按照人社厅规定的相关程序完成并通过人员方可参加校高评会评审。首先由学科组按照当年岗位职数控制比例进行差额评审,以实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中同意票要超过到会学科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为学科组通过;然后由校高评委会进行等额或差额评审,以实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要超过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按照省职改办核定的岗位计划职数依据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通过人员。若出现末位票数相同且超过岗位计划职数,可对末位票数相同人员进行差额投票并依据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通过人选(此轮投票可不受超过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的得票比例限制)。
(八)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学校校园网和人社厅职称网上公示七天。
(九)任职资格确认。由相应职改领导小组下文确认任职资格并办理相应资格证。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
除符合正常申报规定的程序外,破格申报者必须在学科组评议之前进行破格答辩,答辩表决票中同意票要超过校高评委会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方可进入学科组评议。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政治思想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任职资格人员需具有博士学位,且任副高职务满5年。对于196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申报正高任职资格人员(见附表1)或申报教学型教授人员(见附表2)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历要求适当降低条件。
(二)申报副高任职资格人员须具有硕士学位,且任中级职务满5年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任中级职务满2年。凡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含学校自主设置)的教师,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需具有博士学位。到2015年,除我校个别学科专业(音乐、体育、外语、广告学、建筑学等)在岗教师及实验系列教师(该类教师需至少在该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评审通过后5年之内不能转岗),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历要求适当降低条件外,学校其他所有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人员都须具有博士学位。
(三)申报(初任)中级任职资格人员须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后任助教职务满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
(四)申报(初任)初级任职资格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满且转正或具有硕士学位。
(五)申报高教系列人员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至少有1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从2014年起,申报教授原则上有在境外同一所大学或科研机构连续研修或合作研究6个月以上的经历。对于目前具有在境外同一所大学或科研机构连续研修或合作研究6个月以上经历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正、副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七)对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资历、台阶和外语成绩限制,可按照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部队转业和党政机关调入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没有职称的人员可比照实行。
第十五条 外语水平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符合上级职改部门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要求;免试、降分条件按照《关于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7]5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申报评审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获得2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含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可顶替一个科目(模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免试条件仍按湘人发〔2003〕39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
根据<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2003-2005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的通知>湘人发[2003]23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应参加继续教育并作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继续教育要符合上级职改部门关于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考核
申报高校系列需参加教育教学考核,教育教学考核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关于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教育教学考核暂行规定》执行,由学校高等教育评估与研究中心统一核定。学生评价采用网上评教系统的分数。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者,需经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方可申报。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
(一)申报评审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的,需提供近5年的年度考核,且结论应为“合格”及以上;破格申报的,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论中至少应有一年为“优秀”。
(二)任现职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中有“不合格”的,在计算申报任职年限时,应扣除当年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
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可以破格申报评审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且任现职时间满3年并有在境外同一所大学或科研机构连续研修或合作研究6个月以上的经历。
第二十一条 延迟申报
(一)教师在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工作考核中学生评价结果有三年位于学校后5%者,且教学督导考核成绩平均低于65分者,在正常申报年限的基础上延迟1年申报。
(二)受警告处分或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在正常申报年限的基础上每发生一次延迟1年申报。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在正常申报年限的基础上每发生一次延迟1年申报。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正常申报年限的基础上每发生一次延迟2年申报。
1、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
2、受实名举报且经查实申报人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等行为者。
3、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过程中,诬告、诽谤他人,经核实所举报的情况确实不属实者。
第五章 教学质量和工作量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要求
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服从教学安排,无教学事故,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的学科、专业、课程、实验室建设等工作,能自觉接受并完成学院(系、部)、教研室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探索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能根据学科和学生特点因材施教,具有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色。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要求
教学工作量作为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教学工作量从任现职时开始计算,任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其工作量标准按照附表1至附表4相应的要求执行。其中申报教授年均本科生工作量不低于160学时,申报副教授年均本科生工作量不低于120学时(科研型除外)。
第六章 论文著作和成果业绩条件
第二十四条 高教系列
(一)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和实验师任职资格人员的论文著作与成果业绩条件参照附表1。对于教学特别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申报教学型教授任职资格人员的论文著作与成果业绩条件参照附表2,其中发表的B类学术期刊必须有1篇以上教改论文。同时还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教学工作基本条件和教学工作必备条件:
1、教学工作基本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承担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程教学的教师。
(2)近五年来,年均本科课程教学工作量达到320学时。
(3)在教学一线从教20年以上。
(4)近五年的课程教学考核中,有三年课程教学考核等级为优秀。
2、教学工作必备条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承担过省级以上教改教研项目的主持人。
(2)获得过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排名前五、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三、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二、省级三等奖排名第一)。
(3)获得两次以上校内优秀教学质量奖(含优秀教师一等奖)或在省级以上教师讲课比赛中获一、二等奖。
(4)在省级多媒体课件比赛中获得一等奖(排名第一)。
(5)主编教材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材一项以上(含一项)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6)担任校级精品课程的负责人或省级以上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排名前四)。
(7)获得过省级青年教师教学能手。
(8)获校级以上教学名师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荣誉表彰。
(9)指导毕业生获校优秀毕业论文4人次以上或省优秀毕业论文1人次以上。
(三) 申报科研型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人员应为编制在我校国家级工程实验室(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专门从事相关研究的人员,其论文、著作与成果业绩条件参照附表3。
(四) 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人员的论文著作与成果业绩条件参照附表4,申报人必须同时满足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和教学五项条件。对于“全国百优博士论文” 获得者、在《Science》或《Nature》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在科研等方面有重大贡献者可不受聘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学历限制,直接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非高教系列
(一)申报非高教系列职称的人员,应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岗位和对应的系列申报,申报条件按国家和省相应系列的申报参评条件并参照学校教师系列标准执行,原则上要在有空岗的条件下才能申报,晋升岗位及数量由当年校职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二)专任教师不允许申报非高教系列职称。
第七章 有关说明
第二十六条 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奖励和工作量认定
(一)认定的论文必须是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博士(博士后)在读期间或出国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我校非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若是在任现职期间发表,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原则上可以认定。
(二)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
A类期刊指学校规定的:国内一级期刊论文(以学校认定的期刊目录为准)、SCI、EI、SSCI、A&HCI收录国内外正刊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收录;《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收录;《新华文摘》论点摘要;《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2000字以上理论版论文。
B类期刊指学校规定的:CSSCI部分期刊论文;国内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学校认定的期刊目录为准);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播2000字以上新闻类作品;SCI、EI、CPCI-S、CPCI-SSH会议收录论文;外文正刊论文、国内正刊论文外文版。
A类和B类期刊随科技处和社科处认定范围的调整而调整。
(三)高级别论文数量可以按比例折算成下一级别论文数量,但不可反过来折算,A类期刊论文数量折算成B类论文数量比例为1:3(对B类论文CSSCI数量有规定要求的不能按此比例折算成CSSCI)。
(四)著作包括专著、教材和译著(不含论文集、习题集),其工作量的认定以前言或后记中的说明为准。教材须为全国统编教材、教育部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各专业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学校委托编写的教材。参评教授著作要求主编且个人撰写4万字以上;参评副教授著作要求个人撰写3万字以上。参评高级实验师著作要求个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五)SCI、EI、SSCI、A&HCI、CPCI-S、CPCI-SSH等须为全文收录且有检索单位出据的收录证明;所有论文必须是正式发表,著作必须是正式出版。
(六)专利获得者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且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七)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美术、文学作品、设计作品在全国性大展、全国性专题展、全国性文学奖及国家文化部、中国美协与文化部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展览上所获奖项可视为省、部级奖;在全省性综合展、全省性大展及省文化厅、省美协主办的全国性展览上所获奖项,可视为厅局级奖;音乐、表演专业在国家级专业比赛上所获奖项,可视为省、部级奖,在省级专业比赛上所获奖项可视为厅局级奖。
(八)从其他高等学校调入我校的教师,其外校的教学工作量可连续计算,但必须出具原工作学校教务部门关于教学工作量的书面证明,其在原单位取得的论文著作和成果业绩通过学校认定的有效。
(九)在职攻读博(硕)士人员、经学校派出(国内、国外)进修人员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一般应达到规定工作量的1/3以上。
(十)科研、教研项目以课题下达通知书(或科研、教研项目任务书)为准,须经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审核盖章。
(十一)论文、著作、科研(教研)项目、科研(教研)成果及科研(教研)奖励级别的认定与审核由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量审核由学院和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考核由高等教育评估与研究中心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其任职时间的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9月底止(因为不在岗而没有进行年度考核的年份不计算为任职时间)。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出国时间已满一年以上,在出国期间内原则上不能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我校具有教授评审权的学科专业不推荐到校外参评,同时我校不具备教授评审权的学科不挂靠在校内参评。未经学校推荐,在校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学校不予认可,同时不予聘任。
第二十九条 坚持“对岗申报评审”的原则。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一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化转换专业技术工作必须满1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对于调入我校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要在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承诺履行学校的服务协议:从聘任之日开始,正高、副高任职资格人员最短服务期限为5年。
第三十二条 评审(认定)收费标准为:高级500元、中级280元、初级160元。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应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委的客观公正性,不得干扰评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提供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院评议推荐会成员、学校推委会成员和校高评会成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确执行评审政策,并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采取回避制度。院(系、部)评议推荐会成员、学校推委会成员、校高评会成员有主要亲属(如子女、夫妻、兄弟、姊妹、翁婿等)参评时,本人应予回避。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职务评审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填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的申报人或违反评审纪律、影响评审工作的申报人,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已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并根据具体情节和有关规定做进一步处理;凡有违反评审纪律和程序规定的单位,经校职改领导小组决定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职务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暂停其参与职务评审工作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违反职务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停止其参与职务评审工作,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申诉与复议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资格审查或推荐、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职改办提出复议申请。职改办经初步审查后,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之内就是否受理复议申请给申请人明确答复。
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职改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复议的问题进行复议,重大问题由校职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议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及相关规定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后”、“以前”均含本级。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