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目标管理实施方案(2014年修订)
时间:2014-11-19     0次浏览    来源:
 

为继续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确定的“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战略决策,将学科引领、教育提质、人才强校、管理创新“四大工程”落到实处,进一步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综合办学实力,有力推进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通过转变管理观念、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的统一,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促进学校办学规模、质量、结构、效益进一步优化,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高水平人才和标志性成果不断涌现,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能力不断增强,顺利实现学校发展的阶段目标和总目标,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核心,注重过程;

2、两级管理,重心下移;

3、目标导向,统筹兼顾;

4、各方联动,权责统一;

5、绩效优先,奖惩结合;

6、人本和谐,科学高效。

三、实施范围

(一)适用范围

1、本方案适用于除涉外学院以外的所有机关部门(含党政管理、直属和教辅单位,下同)和教学单位。

2、所有研究机构依学院和学科归属,纳入相关学院一并考核;其业务业绩同时接受科研管理部门的考核。

3、“双肩挑”人员的业务业绩纳入其业务关系所在教学单位考核。

(二)分类分组

1、学校目标管理分为教学单位和机关部门两个类别。

2、教学单位考核不分组。

3、机关部门考核分“联动”部门和“非联动”部门两组,教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会科学处、人事处为“联动”部门,其他机关部门为“非联动”部门。

四、主要内容

(一)教学单位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本科教学:常规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研究、本科教学工程建设与管理。

2、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重点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研究生培养过程监管、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创新工程。

3、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科研经费、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成果、产学研合作。

4、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措施、专任教师结构、师资队伍建设与培养、人才建设。

5、学生管理与就业:保障机制、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学风与班风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党团建设工作、校园文化及科技创新、就业管理、就业创业教育、就业市场、就业工作绩效。

6、综合管理:党的建设、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行政管理、年末集中述职测评。

(二)机关部门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共性指标:党的建设、宣传与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行政管理。

2、个性目标:业务完成情况(对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书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创新。

3、综合测评: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采用日常测评、年中测评及年末集中述职测评相结合方式)。

五、机构设置与职责

为使目标管理制度化和常态化,确保目标管理得到有效的过程监控和即时反馈,学校成立目标管理的相关机构,并明确其相应职责。

1、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目标管理工作。

2、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小组。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小组由分管人事的副校长任组长,协助分管人事的校长助理以及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人事处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小组在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年度目标任务下达和目标任务考核工作。

3、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制定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指标体系制定、目标任务设定、目标考核工作,以及开展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4、目标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及牵头单位。

(1)教学单位目标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及牵头单位按考核指标体系中六个一级指标分别进行设置:

    “本科教学”的责任单位为教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其牵头单位为教务处;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责任单位为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和研究生院,其牵头单位为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责任单位为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其牵头单位为科学技术处;

“师资队伍建设”的责任单位为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牵头单位为人事处;

“学生管理与就业”的责任单位为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其牵头单位为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综合管理”的责任单位为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武装部、保卫处和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其牵头单位为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2)机关部门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单位为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武装部、保卫处和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其牵头单位为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3)教学单位和机关部门的年末集中述职测评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机关部门的日常测评及年中测评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牵头制定规则并组织实施。

各牵头单位有权且有责召集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评定规则、目标任务的拟定和分解下达以及相应指标的考核评分和等级评定等工作,各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工作。牵头单位还须统计各年度目标考核数据并提供给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

六、目标确定与实施

(一)目标的确定

1、目标时段

年度目标以自然年度确定。

2、目标任务

(1)目标拟定。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小组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四大工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学校年度总目标,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2)目标分解。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小组在保证学校年度总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与各部门、单位充分协商,按照基数加增长的原则,参考部门单位人力资源、学科专业实力、平台水平与资源,将年度总目标合理分解到各部门、单位,完善各部门、单位目标任务书后提交学校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目标任务书的签订。根据学校党委决定,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制定各部门、单位的目标任务书,党委书记、校长与各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签订目标任务书。

(4)目标微调。目标任务书一旦签订即为学校法定文件,不得随意变更。但如因政策性因素或学校发展需要,经学校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学校党委批准,可按目标管理的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二)管理目标的实施

1、目标管理的实施主体为各部门、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其党政一把手是实施目标管理的第一权利人和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制定本部门、单位的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确保本部门、单位目标的完成。

3、在目标管理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应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坚持院务公开、处务公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自觉接受学校和教职工的监督。

4、各部门、单位需明确一名负责目标管理具体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单位目标管理的过程管理,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本部门、单位的目标管理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5、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对各部门、单位的目标实施进行跟踪,不定期发布目标管理的有关情况,促进学校目标管理的顺利实施和总目标的完成。

七、目标管理考核

(一)考核主体

目标管理的考核主体是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小组。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小组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二)考核原则、方法

1、考核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核心,注重过程。

2、考核方法: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常态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指标考核与测评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时间与程序

1、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1日开始,数据统计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自评

各部门、单位对照目标任务书进行自评,并按要求分别向各一级指标考核的牵头单位提交相应自评材料。

(2)初评及反馈

由各一级指标的考核牵头单位组织各考核负责单位对各部门、单位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分,并将初评分及评分依据反馈给各部门、单位。

(3)复核

各部门、单位对自身得分有异议的,可向相应考核负责单位申请进行复核。规定的复核时段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调整考核结果。

(4)年终集中述职测评

学校党委和行政在全校范围内组织集中述职,由各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代表本部门、单位的目标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述职,与会代表进行评分。

(5)一级指标等级评定(教学单位)

各一级指标的牵头部门根据相应一级指标考核得分排名及等级评定规则,评定出A、B、C、D四个等级,并将评分排名和等级评定结果报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

各一级指标A等级名额设为6个、B等级名额设为8个,考核得分低于该一级指标分值60%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评定为D等级,其余的评定为C等级。

(6)审定综合评定结果

由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小组根据各等次名额设置和参评条件给出评定建议,提交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定综合评定结果。

(四)综合等次与奖项的设置与评定规则

1、等次与奖项设置

(1)等次设置

目标管理年度综合评定等次设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奖项设置

教学单位“优秀单位”设3个名额,“良好单位”设7个名额;机关部门“优秀单位”设3个名额(其中“联动”部门1个名额,“非联动”部门2个名额),“良好单位”设7个名额(其中“联动”部门2个名额,“非联动”部门5个名额)。

教学单位“本科教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四项一级指标各设立1个单项奖。

教学单位可由学校党委根据本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情况研究决定设立1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单项奖。

学校党委根据各部门、单位的贡献情况,可研究决定是否设置突出贡献奖。

2、教学单位综合等次与奖项的评定规则

(1)优秀单位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①有不少于三个一级指标为A等级;

②“本科教学”和“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两个一级指标中至少有一个获得A等级;

③未出现“一票否决”情形,未出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取消评优资格的情形;

所有一级指标无C、D等级。

当有多个单位同时满足条件时,先按照单位所获一级指标A等级数量进行排名,若一级指标A等级数量相同,则按照“本科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与就业”、“综合管理”的顺序依次进行单项得分比较,下同。

(2)良好单位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有不少于两个一级指标为A等级,所有一级指标无C、D等级;或者有不少于四个一级指标为A等级,允许最多有一个一级指标为C等级,且“本科教学”一级指标不为C等级;

②未出现“一票否决”情形,未出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取消评良资格的情形

(3)合格单位

未出现“一票否决”情形,被评定为D等级的一级指标数量少于2个,且未被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评定为合格单位。

(4)突出贡献奖

为学校发展做出了特别突出的贡献的合格单位,由本部门申报,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可评为“突出贡献奖”单位。

(5)单项奖

“本科教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四个一级指标的单项奖在合格单位中按照一级指标的考核得分从高到低选取,同一教学单位不重复获得多个单项奖。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单项奖由学校党委根据本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情况研究决定,获奖单位在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单位中产生,此奖项可与其他奖项同时获得。

(6)不合格单位

出现“一票否决”情形,或者被评定为D等级的一级指标数量达到2个的单位,评定为不合格单位。

3、机关部门综合等次与奖项的评定规则

(1)优秀单位

优秀单位的评定规则如下:

未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按考核得分分组排名,根据各组名额分配从高到低选取。

(2)良好单位

良好单位的评定规则如下:

未出现“一票否决”情形且未被评为优秀的单位,按考核得分分组排名,根据各组名额分配从高到低选取。

(3)合格单位

除优秀和良好单位之外,目标考核得分不低于总分的60%且未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评为合格单位。

(4)突出贡献奖

为学校发展做出了特别突出的贡献的合格单位,由本部门申报,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可评为“突出贡献奖”单位。

(5)不合格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

①目标考核得分低于总分的60%;

②有“一票否决”情形。

八、考核结果适用

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与部门、单位及个人奖惩挂钩,与干部的聘任和调整挂钩。

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按以下规定执行: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单位,按人均2000元给予奖励(人数以所在部门、单位在编在岗数计算,不包含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内有人员异动的,按月折算;获奖部门、单位可对本奖励进行二次分配,领导班子成员不参与奖励的二次分配。下同);其领导班子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为当年度个人考核优秀的推荐人选;给予党政一把手各奖励5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奖励3000元。

2、获突出贡献奖的部门、单位,按人均1800元给予奖励;党政一把手各奖励45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奖励2500元。

3、考核结果为良好的部门、单位,按人均1500元给予奖励;党政一把手各奖励3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奖励2000元。

4、获单项奖的教学单位,按人均1000元给予奖励。

5、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奖不罚。

6、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单位,按人均750元在该部门、单位当年度绩效工资分配中扣发;党政一把手各扣发3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扣发2000元。

九、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权限及其监督

(一)机关部门的管理权限

1、根据学校授权和本部门、单位职责行使权力并接受监督。

2、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人员聘任的规定和干部职数,聘任、管理和考核本单位职工。

3、规范使用学校下达的部门预算经费;根据奖勤罚懒的原则,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二次分配。

4、对本部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教学单位的管理权限

1、人事管理权

(1)内部机构设置权。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规定的机构和岗位职数,设置和调整本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机构(不定行政级别),并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人员考核权。依据学校干部聘任条件和职数,聘任内部机构负责人,其有关待遇由各单位自定,但应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鼓励各教学单位按照有关条件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并可在学校相关待遇之外另行自主制定优惠待遇(经费自筹),各教学单位可在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考核细则对所在单位员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

(3)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权。学校根据优化结构、定编设岗、对岗申报的原则,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下达各教学单位评审计划,各教学单位可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择优进行推荐。

(4)其他权限。主要包括:确定教职工满负荷工作量的标准;受权并按规定审批新党员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受权并按规定对处级干部以下人员出国(境)进行政治审查;审批处级干部以下教职工七日以内探亲、婚、产、丧、病、事假,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2、经费管理权

(1)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学校管理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对学校划拨本单位的切块经费、本单位获得立项的专项经费及学校的配套经费、本单位的有关提成经费和学校的奖励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

(2)除对国家政策性工资、专项经费及其配套经费、教育事业预算经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和管理外,学校发放的标准绩效工资、创收提成经费、有关奖励经费等,各教学单位有权进行二次分配,但其分配方案应报人事、财务部门备案。其二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科学民主决策,奖勤罚懒、多劳多得,向教学科研一线和教学科研骨干倾斜。

3、物产使用权

各教学单位对本单位的公共用房、水电、设施设备等物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管理和调配。

(三)对部门和单位管理权限的监督

各部门、单位行使上述管理权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学校不在各部门、单位设立二级财务,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指导和监督。

十、部门和单位的经费构成与管理

教学单位和机关部门的经费主要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创收提成经费构成。

1、人员经费:包括职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科研奖励等。

人员经费中职工基本工资由学校统一发放。绩效工资和科研奖励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2、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电话费、网络信息费、资料讲义费、学生实习费、实验费、学生活动经费、教学差旅费、交通费、小型设备购置费、零星水电维修费、水电包干费等。

水电费及公共用房占用费按学校水电费及公共用房管理办法核算、结算。其他公用经费实行定额核拨和管理,并按年度预算划拨,原则上与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专业数挂钩,按照学校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3、专项经费:由主管部门立项后的财政拨款及学校配套并指定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学科建设费、质量工程项目费、师资培训费、人才引进费、实验室建设费、精品课程费、基地建设费、科研经费等;为申报重大教学、科研和学科平台建设等项目由学校提供的前期启动经费等。

专项经费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4、提成经费:包括提供各种教育培训、科技服务、技术开发、项目管理等所获得并按规定提留的经费。

提成经费严格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管理。

十一、有关说明

(一)“一票否决”情形

发生 “一票否决”情形的部门、单位,评为不合格单位。“一票否决”情形为:发生重大教学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泄密事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上级机关亮黄牌;部门、单位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部门、单位及其人员发生严重违反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或工作严重失误,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由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制定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中明确标示的其它“一票否决”情形。

(二)其他否决情形

由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制定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中明确标示取消评优、评良资格和限定一级指标评定等级或其它特别说明的,按其规则执行。

(三)考核指标体系中部分指标权重组成的说明

(1)教学单位考核 “学生管理与就业”一级指标由“学生管理”、“团学工作”和“就业工作”三个部分组成,所占权重分别为40%、20%、40%。

(2)教学单位考核“综合管理”一级指标中,年末集中述职测评占该一级指标的30%权重。

(3)机关部门的考核指标体系分为共性指标(100分)、个性指标(100分)、综合测评(100分)三个部分,分别按以下权重折算总分:“联动”部门为20%、60%、20%;“非联动”部门为20%、30%、50%。

(四)独立核算单位考核

继续教育学院、企业培训中心、场馆管理中心、芦头林场四个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其与学校签订的经济目标责任的实际完成情况,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是否授予“超额完成经济指标奖”,奖励标准参照单项奖执行。出现“一票否决”情形,评定为不合格单位。

十二、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十三、本方案由学校目标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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