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时间:2014-11-19     0次浏览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出国(境)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出国(境)考察、出国(境)探亲旅游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国(境)人员的类别

(一)国家公派

指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教育部资助派出的人员。

(二)单位公派

指经学校统一遴选派出从事合作研究、攻读学位的人员。

(三)自费出国(境)

指属于自筹经费且未列入国家、学校及上级部门计划的出国(境),包括攻读学位、探望直系亲属、访友和旅游等。

第四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选派原则

(一)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公派出国(境)留学选派方针。

(二)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遴选,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办法。

(三)派出工作必须结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作为培养学科带头人、教学和管理骨干的重要手段, 派出工作要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出国(境)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二)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境)任务。

(四)外语合格:达到“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达标成绩或外语本科毕业;或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或学校拔尖人才,参加培训达到外语合格标准。

(五)对于重复派出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由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

2、对于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后工作须满三年才可再次申请由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

第六条  自费出国(境)

(一)在校连续工作满一年才能申请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

(二)公派出国(境)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出国(境)六个月后,其配偶可申请办理探亲手续,探亲期限一般为1—3个月;若工作许可,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三)若出国(境)人员是学校出资培养的研究生并在服务期内,需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前向学校交回全部费用或缴纳同等数额的押金或提供担保人。

(四)对工作有影响的不予批准。

(五)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应利用假期进行,工作期间一般不予批准。

第三章    出国(境)审批程序

第七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业务审批由人事处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政治审查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八条  公派出国(境)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如有需要,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12个月以内。

第九条 在职处级干部出国(境),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条  国家公派审批程序

1、个人向所在部门、单位提交申请,并填写《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申请表》。

2、各部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后,提交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业务审批通过后,党委组织部进行政治审查。

5、申报材料经学校审定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进行审批。

6、申请者在出国(境)前与学校签定协议。

第十一条  单位公派审批程序

1、申请人持有关函件、入学通知书等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2、将部门、单位审核结果报人事处或国际交流处,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出国(境)人员业务审查表》。

3、申请出国(境)人员填写《出国(境)人员业务审查表》,经相关职能处室审查签字后,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党委组织部进行政治工作审查。

5、上述审批通过后,到人事处签定协议。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境)

1、申请人持信函、探亲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将部门、单位审核结果报人事处,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出国(境)人员业务审查表》。

3、申请出国(境)人员填写《出国(境)人员业务审查表》,经各有关部门审查签字后,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上述审批通过后,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出国(境)管理

第十三条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与学校签定出国(境)协议。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若违反协议或相关规定,须返还出国(境)期间学校所发工资、各种培养费用,支付未满服务期的补偿费等。

第十五条  待 遇

(一)工资福利待遇

1、公派出国(境)人员,在规定的国外留学和进修期间内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

2、自费出国(境)人员

自费出国留学时间少于一年的,从出境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按期回校工作后补发基本工资。

自费出国一年以上人员,必须办理离职手续,从出境的下月起不发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对于出国攻读学位人员,在按期取得学位并回校工作后按在职攻读学位给予相关待遇。

3、各类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发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二)公 职

1、公派出国(境)人员留学期满后,未经学校批准逾期十五天以上不回校报到工作者,按旷工处理。

2、按规定出国(境)探望公派留学人员的配偶,超过探亲假十五天以上不回校报到工作者,按旷工处理;未经学校批准的擅自探亲者按旷工处理。

3、被探望者是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逾期不归者,探亲人员出国(境)前须办离职手续。

4、其他自费出国(境)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离职手续,留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按旷工对待。

5、离职人员档案可委托他人转出学校。

第十六条 回国报到

1、回国人员须在回国后十五天内到人事处报到。

2、留学回国人员如有在外的考试成绩、科研成果及学历学位证明、荣誉证书等,应将复印件主动交人事处留存。

3、回国留学人员须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大学回国人员登记表》。

4、回国人员回校工作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必须委托一名本校在职职工为担保人,担保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上级选派我校职工担任驻外工作人员者,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在国外的身份或转往其他国家,也不得绕道,不得改变出访计划、行程或增加出访地区和国家,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如确因工作需要转往其他国家者,须与学校事先取得联系,待学校同意后,才能改变行程或计划。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我校原有的相关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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