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树人学者”引进与管理 暂行办法
时间:2017-07-14     0次浏览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树人学者”人才引进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服务一流学科建设需求,遵照“科学论证、按需设岗、择优聘任、目标考核、合同管理”工作原则积极引进德才并重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树人学者”人才引进分为全职和柔性引进两种形式,以全职引进为主、柔性引进为辅。全职引进分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三个层次,柔性引进分为三个类别。

第四条  “树人学者”人才引进工作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师德高尚,具有较好的学术背景和较强的学术发展潜力。

(二)具有国际学术交流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四)身心健康,能满足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

第六条  全职引进人才的范围及条件

(一)杰出人才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国(境)外同层次人才。

(二)领军人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的下列人选: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或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或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其他相当层次人选。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优秀海外归国博士不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2)在《Nature》、《Science》、《Cell》等国际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学术研究论文1篇以上。

3)国家重点实验室第一负责人。

(三)高端人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的下列人选: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人选,或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或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项目人选,或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湖南省“百人计划”、“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以及其他相当层次入选者。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当职务者,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海外引进人才不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

2)自然科学类,在本学科SCI期刊(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分区为准,下同)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ESI高被引论文(统计至前1%)不少于1篇或在本学科国际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人文社科类,在本学科SSCI2区或AH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SSCI区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3)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第七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范围及条件

柔性引进的人才指通过双聘、短期聘任等形式引进,其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按照聘用协议,以科研合作、技术攻关、学术交流或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形式,定期来学校开展具体工作。

(一)双聘院士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国(境)外同层次人才。

(二)国家级、省部级人才项目入选者

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为申报单位,入选国家级、省部级人才项目(“千人计划”项目入选人员、“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湖南省“百人计划”创新人才、湖南省“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入选人员等)聘期内人员,具体条件以相应的人才项目规定为准。

(三)讲座教授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当职务者;

3.学术水平高,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并取得了同行公认的高水平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或省部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湖南省“百人计划”创新人才、湖南省“芙蓉学者奖励计划”、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人才项目入选者以及其他相当层次入选者);

   2)国家重点实验室第一负责人;

   3在《Nature》《Science》《Cell》等国际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研究论文;

   4)主持获得过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5)国外应聘者在本学科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多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掌握核心技术或拥有重大发明专利。

4.讲座教授每年一般需在我校累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八条  少数特色学科、紧缺急需专业、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引进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九条  全职引进人才待遇

(一)杰出人才

学校提供优厚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具体面议。

(二)领军人才

1. 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聘期内可提供年薪60-120万元(人民币,税前,下同);其他引进人才,聘期内可提供人才津贴40-50万元/年。

2.提供安家费、购房补贴共80-120万元;

3.自科类提供500-800万元、社科类提供300-4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4.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由所在学院协调组建学术团队,配备学术助手。

(三)高端人才

1.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人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项目人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聘期内可提供年薪50-60万元;其他引进人才,聘期内可提供人才津贴10-20万元/年。

2.提供安家费、购房补贴共40-100万元;

3.自科类提供100-400万元、社科类提供50-2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4.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根据本人需要,可以配备学术助手。

第十条  全职引进人才需要解决配偶工作的,学校根据政策及其配偶情况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待遇

(一)双聘院士

1.工作津贴面议;

2.每年报销一次从所在工作单位来我校工作的往返交通费,其余的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学科支付;

3.所在学科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

4.根据本人需要,可在学校内选聘1名学术助手;

5.提供必备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

6.提供专家公寓或其他住房,供在校工作期间使用。

(二)国家级、省(部)级人才项目入选者

1.柔性引进的各类人才项目入选者聘期内除享受国家和省级资助经费以外,学校按以下标准提供科研经费和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资助。

1)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项目入选人员、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按实际到岗工作时间支付劳务报酬,每人每月4万元,全年一般不超过12万元;自科类提供50万元/年、社科类20万元/年的科研启动经费。

2)省级人才项目入选者(湖南省“百人计划”、“芙蓉学者奖励计划”入选人员),按实际到岗工作时间支付劳务报酬,每人每月2万元,全年一般不超过6万元;自科类提供20万元/年、社科类10万元/年的科研启动经费。

2.根据本人需要,可在学校内选聘1名学术助手;

3.由所在学院帮助其协调组建学术团队,提供必备的教学、科研条件;

4.提供专家公寓或其他住房,供在校工作期间使用。

(三)讲座教授

1.按实际到岗工作时间支付劳务报酬,每人每月2-4万元,全年一般不超过6-12万元;

2.每年报销一次从所在工作单位来我校工作的往返交通费,其余的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学科支付;

3.所在学科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

4.由所在学院提供必备的教学、科研工作条件;

5.提供专家公寓或其他住房,供在校工作期间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采取“一才一策”模式,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各类引进人才,在聘期内若入选更高层次人才,学校根据政策提高相应待遇,并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对于引进的在某一学术领域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进行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的创新团队,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及其自身学术成就、学术能力及引进方式等,可给予一定的专项创新经费。团队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人员的待遇按照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五条  设岗论证

各学院根据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及学科发展需要,每年11月份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人才办。人才办会同研究生院组织设岗论证,论证后的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审定。

第十六条  引进工作程序

(一)信息发布

人才办通过相关媒体和其他渠道,面向国内外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二)应聘者向学院提交应聘材料

1.应聘者提供个人基本资料。具体包括:本人简历(从大学起,时间不间断)、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具有海外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聘书和重要社会兼职等材料复印件。

2.提供能代表其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论著目录(论文目录应包括题目、杂志或会议名称、作者排名、是否通讯作者;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及论文被收录和引用的检索证明和主要代表性论著;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时间、研究内容、本人作用、项目来源和经费);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

(三)学院推荐

学院要根据引进条件认真选才,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应聘者所提供的材料及其思想政治表现、敬业精神、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团队精神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含现有基础、推荐理由、支持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和目标)以书面形式报人才办。

(四)专家评议

人才办会同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职能部门复核推荐人选材料,提交学校分管科技工作副校长为组长、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评价与发展专门委员会为成员的人才评价组评议。人才评价组根据应聘者材料、学院推荐意见,就是否引进、岗位职责、引进层次、待遇等进行综合评议。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者,方可提交学校审定。

(五)学校审定

人才办将人才评价组的评议意见报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六)签订协议,办理入职手续

学校与拟引进人才签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树人学者”引进协议书》(简称“协议书”),明确聘期、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以及薪酬、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具体金额和拨付方式。

人事部门按政策和程序为引进人才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章  聘期考核

第十七条  全职引进人才首次聘期五年,聘期内实行年度考评、中期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柔性引进人才聘期三年,聘期内实行年度考评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全职引进人才自聘任之日起,在聘满3年和5年时分别进行中期考核与期满考核;柔性引进人才在聘满3年时进行期满考核。

第十八条  年度考评由所在学院组织。每年12月初由引进人才向所在学科、学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学院将年度工作总结材料进行公示,并将总结材料报人才办备案。

第十九条  中期和期满考核由人才办组织。引进人才向所在学院提交聘期工作总结材料,学院对其聘期工作表现给出意见,并将总结材料报人才办。

人才办组织考核评议会,评议会成员由学校人才评价组成员构成。考核程序:由引进人才汇报聘期内履职情况、取得的创新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设想等,回答评议会成员提出的相关问题,学校人才评价组做出考核结论,提交学校审定后公示,并由人才办书面通知考核对象及所在学院。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1.中期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期满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协商,续聘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敦促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工作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实施人才津贴的人员,暂缓发放人才津贴。

3.期满考核不合格者,新聘期则退出年薪制和人才津贴实施对象范围,并依据《协议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合同管理,采取以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的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做好引进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第二十二条  实施人才引进工作问责制。各学院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严格考核,做到“引人有责、用人有责、留人有责”,学校将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因单位不作为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经学校认定后,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聘期内凡经查实引进人才在应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解除其聘任合同,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引进待遇

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解除合同或因工作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其照顾性安排工作的配偶一并解除聘任合同;

2.其自主引进的团队成员,一般予以解除聘任合同,特别优秀的除外;

3.服务期未满1年的,退还剩余科研启动费、已拨付的全部安家费;

4.服务期满1年但未满3年的,退还剩余科研启动费、已拨付的安家费的80%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人才主持科研项目、获得成果奖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时间界限为近五年内。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聘期内的项目、成果、论文等均要求主持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聘期内完成协议约定任务,超额发表的论文奖励和完成的其他成果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人文社科类引进人才的年龄条件可放宽2岁。

第三十一条  对单位推荐的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若本办法第六、七条所列条件中未涉及到,由人才办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考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前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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