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11-23     0次浏览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构建多元、完善的用人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非编人员),系指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实验教辅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  非编人员聘用原则为:

(一)按岗聘用、编制调控。各用人部门(单位)须在学校核定的部门(单位)编制范围内按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单位)非编人员聘用计划,管理服务岗位从严控制。非编人员计入所在部门(单位)总人数,按学校核定部门(单位)总编制数已满员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超额聘用非编人员。

(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除学校照顾性安排高层次人才(范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配偶工作,以及班戈学院自行组织公开招聘(须在学校核定的学院编制数和招聘计划内依法依规聘用,并报人事处备案)之外,其他非编人员均由人事处统一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人事处是全校非编人员聘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校非编人员的用人规划,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实验教辅各类非编人员的编制核定、岗位设置、经费核算,指导和监督各用人部门(单位)规范、合法用工。

人事处是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岗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学生工作部是辅导员岗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是实验教辅岗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类岗位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以及考核细则的制定。

各用人部门(单位)是非编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非编人员的需求计划、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及日常、年度、聘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非编人员应具备的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管理、实验教辅等各项工作服务和奉献的意识;

(三)具备承担本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以及岗位需要的相应资质;

(四)身心健康,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学历、学位条件。教学科研岗位公开招聘条件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国际学院、班戈学院的外籍教师,学历学位要求可放宽为硕士学位),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管理服务和辅导员岗位公开招聘条件为一般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实验教辅岗位公开招聘条件为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

(六)年龄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教学科研岗位公开招聘年龄条件按学校当年度事业编制内引进师资确定的年龄条件执行,实验教辅岗位公开招聘年龄条件为不超过35周岁,管理服务、辅导员岗位公开招聘年龄条件为不超过30周岁;

(七)与其他单位没有劳动或聘用关系,且不能是在读学生身份;

(八)符合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在公开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五条  非编人员的公开招聘程序,教学科研岗位与学校事业编制内引进师资的公开招聘程序相同,其他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招聘工作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提交用人需求计划;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计划岗位、职数和条件进行审核,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并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二)公开发布非编人员公开招聘方案;

(三)接受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心理测试;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除外籍教师的劳动合同按照外专局的统一文本外,其他非编人员的劳动合同均按由人事处负责起草和修订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定稿的文本执行。此外,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班戈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附加条款。

第七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

学校聘用非编人员的劳动合同经非编人员本人、分管人事的校领导签字,并盖学校公章,方能生效。合同一式三份,个人、个人档案、人事处各存一份。

班戈学院聘用的非编人员,劳动合同经非编人员本人、学院院长签字,并盖学院公章,方能生效。合同一式四份,个人、个人档案、学院各存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

第八条  教学科研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国际学院、班戈学院教学科研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外籍教师聘期协商确定),辅导员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管理服务、实验教辅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

第九条  非编人员申请岗位异动,按学校教职工岗位异动审批程序办理,但在首次聘期内不得申请异动岗位。岗位类别异动的,应达到所在岗位要求的服务期限:教学科研岗位为5年,管理服务岗位为3年,辅导员岗位为8年,实验教辅岗位为6年。

国际学院原自聘非编人员和班戈学院自聘非编人员,不能异动到学校其他部门(单位)工作岗位。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条  学校聘用非编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党委扩大会纪要》(中南林党会字〔20156号)和《关于人事工作的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201513号)的有关精神执行;班戈学院聘用非编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班戈学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非编人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经费列支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单位缴纳部分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分别由学校和班戈学院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非编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假、产假等休假权益。考勤与请假按照学校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编人员参评职称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编制外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南林发〔201595号)执行,如学校今后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非编人员管理职务调整,参照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非编人员确因岗位工作和专业需要进行培训的,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非编人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此外,教学科研岗位(不含国际学院和班戈学院)在首聘期内第3年进行中期考核。

日常考核由用人部门(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学校考勤有关制度,在各类岗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年度考核的考核内容参照事业编制内人员考核有关规定执行,聘期考核与教学科研岗位中期考核的考核内容按照劳动合同及引进协议执行。国际学院和班戈学院非编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学院自行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单位)非编人员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及教学科研岗位中期考核由人事处按期统一组织,用人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以及审核考核结果和部门(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和有关意见经学校审定后,作为工资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教学科研岗位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续聘、解聘

第十七条  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非编人员,可向学校申请续聘。续聘申请须由本人在合同期满前30天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学校根据岗位需要和申请人考核情况审查批准后,进行续聘,续订劳动合同。

个人未申请续聘的、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聘期内工作量不足或用工部门(单位)需要核减岗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聘。

第十八条  非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即时解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的;

(四)在聘期内同时与校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外兼职,对完成学校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  非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人员或者为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聘: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经用人部门(单位)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后,经学校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所在学科专业生源大幅减少或不再招生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非编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交辞职报告,经所在部门(单位)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可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非编人员攻读学历学位,须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及用人部门(单位)为非编人员建立档案,包括劳动合同、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非编人员人事档案委托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存放,费用由非编人员个人承担,学校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用人部门(单位)应规范非编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不得出现以下行为,否则,学校将严肃处理,追究用人部门(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经学校批准或授权,擅自聘用非编人员;

(二)擅自与非编人员订立或更改合同;

(三)擅自改变聘用人员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标准和转拨方式;

(四)疏于管理或违反规定,引发劳动争议,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劳动争议后隐瞒情况或擅自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非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代表、用人部门(单位)代表、职工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南林发〔2007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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