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职工调入、调出暂行规定
时间:2017-11-23     0次浏览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调入、调出的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内调入人员和事业编制内人员调出的情形。

第二章  调入

第三条  人员调入以“促进学科建设、优化师资队伍”为导向,原则上仅限于教师岗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为解决省管干部和高层次人才(范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而照顾性调入其配偶。

第四条  人员调入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调入人员基本资格条件:

(一)身份。应是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身体条件。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三)职称、学历。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调入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配偶照顾性调入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任职年限和工作经历。一般应在拟调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新提拔的应在现职岗位任满一年。

(五)年龄。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调入的,具有副高职称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正高职称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六)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调入的,应符合拟聘(任)岗位要求的业绩条件(人才计划、科研项目和论文等)。

第六条  拟调人选一般采取组织推荐、直接考察的方式产生,确有需要也可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产生。

(一)组织推荐、直接考察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推荐人选。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调入的,在有空岗的前提下,由岗位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院领导班子)集体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向学校推荐人选,同时提供推荐人选的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情况、学历学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论文、科研等证明材料)。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配偶照顾性调入的,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向学校推荐。

2.调入条件初审。经人事处对拟调人选进行函询后符合调入条件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调入的,须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审核拟调人选的科研业绩。

3.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调入。

4.确定引进方式和待遇。人事处根据学校人才引进及待遇相关政策与拟调人选协商一致,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引进方式和待遇后,学校与拟调人选签订引进或调入协议。

5.向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申请编制。

6.考察。由人事处和岗位所在部门(单位)共同派出考察小组赴拟调人选工作单位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应听取拟调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认真审查拟调人选基本信息、“三龄两历一身份”、编制性质等情况,了解人选资格条件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拟调人选的情况。

7.体检、心理测试。体检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含心理测试)费用由学校承担,需要复查的检查项目由拟调人选个人承担。

8.调档。拟调人员人事档案应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要求整理审核。

9.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对调动有影响的不得呈报办理审批手续。

10.报批并办理调动手续。纯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和办理调动手续,在原单位兼任了县处级行政职务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和办理调动手续。

11.办理入职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二)公开选调参照《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规定的公务员公开遴选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  调出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本着对学科及师资队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持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对高学历、高职称人员以及业务、管理骨干的调出应从严掌握。

第八条  在校服务期限未满而要求调离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向学校返还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费用。

第九条  除上级部门选调之外,教职工申请调出时,其配偶原属照顾进校的,需一同离校。

第十条  教职工调出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同时提供商调函。

(二)学校党委会研究。

(三)转出人事档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自学校党委会批准调出至人事档案转出期间,调出人员应照常履行原岗位职责,并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从人事档案转出之日起,部门(单位)不再安排待调人员工作任务,停发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停办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在人事档案转出之前要求离岗的,在不影响部门(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单位)同意、人事处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岗,从批准离岗之日起停发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停缴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离岗期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全额由个人承担(离岗时由本人预交)。离岗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学校概不承担。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在人事调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调动政策和纪律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调动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人事、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因个人原因延误期限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1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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