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0-06-22     0次浏览    来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湘医险函[2007]7号文件精神,我校于2007年4月参加工伤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

学校在岗职工(不含学校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二、工伤快报

凡职工因工受伤后,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在24小时内报人事处社保科,并填写《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时效有明确规定,凡逾期未报告导致工伤认定申报超过法定时限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工伤待遇不享受的法律后果。

三、就诊医院

1、工伤职工凭学校人事处社保科开具的住院介绍信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入院后即与该院医保科联系,进行相关的工伤治疗。

如有特殊情况,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应在伤害发生3日内填写《湖南省工伤职工非协议医院就诊登记表》,交社保科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伤情稳定后须转往定点医疗机构。否则工伤保险基金拒付的医药费,由工伤职工自己负责。

2、工伤指定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长沙市中心医院  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附属医院  湖南省工伤康复中心  湖南省五一九医院  湖南省体育运动医疗专科医院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二十三冶长沙中心医院  长沙融城医院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职工医院  湖南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长沙市福尔泰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四、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其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 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填写《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必须在30天内备齐以下材料后交学校社保科:

(1)本人自述事故经过;

(2)1-2人旁证材料(注明旁证人身份、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原始病历并复印封面余首页;

(4)单位当月考勤资料;

(5)认定工伤须提供职业病防治所诊断证明及人事档案;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7)因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8)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须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须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0)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有效证件;

五、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1、受伤职工经长沙市社保局工伤科认定为工伤,因工受伤导致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工伤职工对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工伤认定结论书

(4) 医疗诊断证明(复印病历应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印章)

    门诊病历;病案首页;首次病志;入院纪录;出院纪录;手术记录;病理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及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及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其它医学证明材料

3、鉴定时应提供鉴定者本人身份证及治疗过程中的所有医学影像资料(如X光片、CT片、MRI片等,所有资料均可在医院借阅)

六、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金以及伤残护理费等;

3、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七、缴费基数与费率

    缴费基数为学校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缴费费率为0.5%,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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