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
时间:2010-06-22     0次浏览    来源:

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第179号令)、《湖南省省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支付操作办法》(湘医保函[2004]17号)、《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人员

学校在岗职工(不含学校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生育保险费费率按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的0.6%由学校统一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1、生育津贴。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补助金。学校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3、生育医疗费。指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必需的费用,包括诊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护理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六个方面。

参保女职工生育实行剖宫产,同时进行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切除时所增加的费用,直接在医疗保险中结算。

4、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的产假期间的治疗费。女职工如系怀孕28周前中止妊娠的,有关费用按计划生育手术费予以结算;超出产假的并发症治疗费,直接进医疗保险予以结算。

5、计划生育手术费。计生手术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终止妊娠、输精管输卵管结扎和复通术等四项。

四、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进行计划生育手术须在定点医院进行,不在定点医院进行的,不能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院名单如下

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湖南省中医附属一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湖南省财贸医院、航天722医院、省劳卫所附属医院、长沙市七医院(原长沙铁路医院)省马王堆医院、省地矿医院、省武警医院、省脑科医院、省荣军医院、解放军163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一医院、长沙市三医院、长沙市四医院、中建五局中心医院、湖南旺旺医院。

五、生育保险就医分娩流程

1、长沙市内分娩

   参保女职工怀孕5个月后,应选好定点分娩医院并将《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医保诊疗手册》等材料交至人事处社保科,由专管员带有关材料至省医保局备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住院后在定点医院结算住院费用,同时可报生育前检查费600元

2、异地分娩

参保女职工常驻外地工作、因公出差、探亲或休假期间需在外地分娩的,应在人事处社保科办理以下手续:

(1)怀孕5个月后,由本人写出《异地生育申请》,并提供《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医保诊疗手册》等材料,由社保科专管员到省医保局申报备案,领取《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异地生育回执和介绍信。

(2)在申报通过后在异地定点医院(县级以上国家正规医院)生育,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3)生育后提供以下材料至社保科,由专管员到省医保局报帐: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须生育医院和当地医保局盖章);

②异地生育回执;

③《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怀孕5个月后的门诊检查发票600元;

⑥生育住院发票;

⑦出院诊断书;

⑧住院费用结算总清单。

六、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的申领

1、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后第6月提供以下材料至社保科,由专管员至省医保局申报: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⑤出院诊断书;

⑥男方是否参保证明;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以上所有材料应按要求如期上交,逾期不交或因材料不全而致使学校无法领回生育津贴者,其金额学校将从参保女职工本人工资中扣回。

申报2月后到社保科办理领取生育津贴手续。

2、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并未享受生育津贴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在生育2月后提供以下材料至社保科,由专管员至省医保局申报: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⑤女方居委会(村委会)开出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⑥生育发票;

⑦《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申报2月后到社保科办理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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