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
时间:2010-06-22     0次浏览    来源:

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44号令)的文件精神,我校于2007年4月起参加失业保险。

一、参保人员

学校在岗职工(不含学校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月按规定共同缴纳。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失业保险待遇及管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非因本人愿意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人事处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和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职工失业后,持人事处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30日内到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四)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获得均参照《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办理。

(五)学校上缴的失业保险费由湖南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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