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
时间:2010-06-22     0次浏览    来源: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湘社险[2007]7号文件精神,我校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对象

编制外聘用人员(含劳动人事代理人员)

(二)参保缴费比例和基数

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次的8%缴纳。临聘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国发[2000]42号文件,湘政发[1996]3号文件精神,我校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一)参保对象

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参保缴费比例和基数

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3%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的转入

(一)转入分两种情况,一是从长沙市区转入,二是从长沙市区以外的其他城区转入。

(二)因调动或聘入我校工作的符合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原单位建立了养老保险帐户的,应在原单位办理转出手续,并持有当地社保机构开出的“基金转出单”和“银行进帐单回执联”交人事处社保科办理相关转入手续。

四、养老保险转出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因工作原因离校,办完离校手续后,可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

(二)离校人员应将续保单位、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及本人工作调动函一并交人事处社保科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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