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
时间:2010-06-22     0次浏览    来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人员

学校在岗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和职工本人按月按规定共同缴纳。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2%缴纳,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所缴纳的保险费用进入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不需缴纳个人扣款。

三、新进人员参保(含新分配、调入、回国、停保后复保等人员)

1、提供下列材料:

①人事科开出的《参加社会保险通知单》;

②本人近期一寸彩照一张;(办医保手册用)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④新分配、调入人员提供报到证或调令复印件三份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三份;

⑤省本级停保三个月以上的续保人员(指原在省本级参过医疗保险后又停保的人员),停保期间如果是参军入伍可因公务出境工作或脱产读普研、博或在其它医保经办机构参过保,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⑥男50岁、女干部45岁、女工人40岁以上,未在省本级参过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

2、填写《新进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表》和《新进人员登记表》。

3、劳资科提供工资标准。

4、社保科专管员到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通知财务处扣个人缴费款。

5、两月后领取医保卡和诊疗手册。

四、停保(含调出、出国、考学、辞职、解聘、死亡等停薪人员)

1、人事科、劳资科提供停薪人员名单及原因。

2、停保人员提供调令复印件(3份)、出国证明、考学证明等材料。

3、社保科到省医保局办理退保手续。

五、住院治疗

1、入院

除急诊外,教职工必须在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医疗服务,凭身份证、《诊疗手册》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职工住院前在同一医院急诊室因急、危症抢救72小时内所发生的急诊留观费用由医院医保科审核后可与住院费用累积结算,病人急诊费用可作住院押金冲抵自付费用。

2、住院

①就诊医院不能要求患者到门诊或另设自付帐号缴费;更不得以医疗费用指标控制为由,在患者未达出院标准时催赶出院或自费住院。

②医院在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患者有权要求医院尽可能使用“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自费或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医生应逐项填写《长沙城区医疗保险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在执行前向患者或家属解释清楚,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术中及抢救除外)。

③特殊服务或特殊项目是指超出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属于基金不予支付的特殊医疗服务项目或高消费、享受型消费项目、营养滋补保健药品,如每天床位费超过规定的费用、内置材料超限额的费用等,医疗保险一律不予支付。凡要求超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的参保职工,签字承诺超标准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医保部门可不纳入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由于目前特殊服务或特殊项目在临床上有滥用趋势,是病人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为了保障患者的切身利益,请慎重选择。

④住院期间,请仔细核对每日清单是否与实际发生项目在时间、数量、价格上相吻合,是否有多记,多收费的情况,检查化验是否有报告结果。若发现有不符之处,可向就诊医院查询或进行投诉。

⑤若在治疗过程中发生涉及医保基金支付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时,请督促院方及时通知湖南省医疗保险管理局。

3、出院

出院时医院将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结算,参保职工只需承担个人自付费用,并将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整理好,出院后交学校离退休处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六、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凡因年迈行动不便、因病(如高血压、低血糖、骨质疏松、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和确属不可预料原因导致的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人员,其中符合住院条件需住院的职工(含退休职工)必须持学校社保科介绍信到省医保局定点的意外伤害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到其他医院治疗者一律不纳入基本医疗统筹的范围(即发生医疗费用全部自理)。但确属情况紧急,必须急诊抢救者,可先就近就诊于其他省直定点医院,并同时报告社保科,待病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至省医保局定点的意外伤害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否则医疗费用自理。

七、诊疗手册遗失补办

1、提供个人近期一寸彩照一张;

2、工本费5元;

3、专管员到省医保局办理。

八、个人医保卡遗失补办与信息修改

1、本人携身份证到建行人民路支行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2、身份证信息与参保信息不符的,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专管员到省医保局更新信息。本人携身份证和更新信息的回执到建行人民路支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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