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诊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0-06-22     0次浏览    来源:

根据湘劳社发[2000]48号文件精神,进行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一、参加人员

统筹地区(即长沙市)以外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统筹地区以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二、办理异地安置的作用

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可以按相关政策予以报销,否则其在统筹区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互助费不予支付,只报销突发性疾病急诊住院费用。

三、异地安置申请

每年的3月份需向人事处社保科递交《省直单位异地住院登记表》,并选定安置地三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经省医保局审核后享受相关待遇。

四、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问题

1、住院期间一切费用均由患者垫付,出院后将入院纪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公章)、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发票、就诊医院及就诊地医保机构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的《异地就诊登记表》交人事处社保科,经专管员与省医保局结算费用后至社保科领取费用。

异地住院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个人政策自付费用和起付标准除外),个人自付比例在职人员为20%,退休人员为15%。

2、每年的11月份将年内门诊发票汇总交人事处社保科,经省医保局审核后,凭医保局开具的个人帐户取款通知单和个人账户银行IC卡到省建行华兴支行人民路分理处办理取款手续。

五、异地安置撤销

申报当年(本年4月至次年3月)不能办理撤销手续,需办理撤销手续的请于次年的3月将书面报告交人事处社保科,4月由医保局办理撤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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